安徽医科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2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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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我校发展党员工作,使发展党员工作进一步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新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19号)以及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发展党员票决制、预审制、责任追究制试行办法的通知》(皖组字〔2008〕27号)等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把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吸收入党,是基层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高度出发,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要求,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是注意吸收工作在教学、科研、医疗和管理等第一线的优秀中青年教职工和大学生、研究生中的优秀分子入党。坚持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和预备党员教育管理作为重要工作环节,实现发展党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条 为了壮大学生党员队伍,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培养高素质人才,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应重心前移,要立足于“早选苗、早培养、早发展”,做到从低年级积极培养发展,中年级重点发展,避免毕业前突击发展。
   
  第二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 凡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条规定,向党组织正式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同志,党支部要及时指派专人找其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同时审查其入党申请书是否符合要求,将其输入申请入党人员信息库,并及时进行培养、教育、考察,使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锻炼和提高。
         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对入党积极分子要有计划地进行党的基本纲领、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使其领会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党的组织原则和党的纪律,不断提高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素质。
          第七条 在对入党申请人进行一段时间的考察了解后,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研究同意,可将政治觉悟高、综合素质好的申请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名单要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并报党总支备案。来校学习或工作前已被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所在党支部要做好培养教育的衔接工作,继续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八条 对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党支部应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其培养联系人,负责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并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教育考察簿》。党支部每半年进行一次考察,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入党积极分子应经常、主动地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学习、工作和思想情况,至少每三个月进行一次书面思想汇报。
          第九条 凡28周岁以下的共青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团组织推优,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办法》(党群字[2010]1号)文件精神,并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未经团组织推荐的,一般不予发展。
          第十条 凡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党支部应适时安排其参加党校培训。近五年内没有经过党校培训或经培训而未能结业的,一般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考察后,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要注意广泛性、代表性。
          第十二条 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能否成为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应着重考察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情况和其他方面的表现。学生须表现突出,学习成绩达优良以上,综合测评的名次在班级前列,曾被评选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或获得校级以上奖学金,二年级以上学生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三章 发展党员的预审
          第十四条 预审对象是指入党积极分子经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拟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表决能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 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全面客观地形成综合考察报告,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学生要注明其所在班级)、培养教育考察情况、政审情况、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生活表现情况等以及不足之处,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研究签定意见后上报党总支。
          第十六条 已经学校党委授权审批发展学生党员的党总支(以下称“授权的党总支”)要指定专人对支部上报材料进行严格把关,审查所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条件是否符合标准,程序是否完备合规,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整改,符合要求的要签署预审意见,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同意。未经党委授权审批发展学生党员的党总支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在教职医护员工中发展党员一律由党总支预审后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或各直属附院党委组织部门预审。受到纪律处分的在校学生在处分未撤销前不得发展为预备党员。
          第十七条 预审内容包括:1、入党申请书;2、个人自传;3、思想汇报;4、《入党积极分子教育考察登记簿》;5、《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未满28周岁的共青团员须提供);6、党校学习结业证书原件;7、群众座谈会材料;8、政审材料;9、支部综合考察报告;10、加盖教务处公章的学习成绩表原件(在校本科生须提供);11、评奖评优材料(原件一份)。党总支预审人员填写预审报告单并加盖党总支公章后连同预审材料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或各直属附院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党总支将通过预审的发展对象通知其所在党支部,由党支部按照校党字[2001]10号《关于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意见的通知》规定进行公示,并填写《发展对象公示情况登记表》。公示对象无问题的,或对问题调查核实不影响发展的,方可填写《入党志愿书》。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九条 接受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申请入党的同志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一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二条 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并听取入党介绍人意见,经支委会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三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发展对象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应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议的情况;入党介绍人向支部大会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表明是否同意其入党。
          第二十四条 与会党员对其能否入党要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人对同一票决对象,只能选择“同意”、“不同意”或“弃权”一种意愿。对同一票决对象表达两种以上意愿的视为无效票。不表达意愿的视为弃权。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应于会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并统计在票数内。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支部大会在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等,报党总支审批。
         第二十六条 党总支对各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党员材料在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并将谈话情况和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第二十七条 校本部(含临床医学院)发展教职工党员的审批,由党总支讨论同意,报经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提交校党委审批。
         授权的党总支学生党员的发展由所在党总支审批,组织部加盖“学校党委授权党总支审批”和“党委组织部”印章后即为有效。
         直属附院发展医护员工和研究生党员由党总支讨论同意,报直属附院党委审批。
         直属附院党委和授权的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发展党员须在3个月内审批,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接收预备党员情况要及时通知所在党支部,党支部要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的建党材料由党委审批后退回党总支,党总支应指定专人保管。毕业年级学生预备党员材料在学生毕业前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使其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进一步得到锻炼,并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按校党字[1998]33号文件规定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党支部要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工作:
  培养联系人要及时了解预备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并要求他们经常向党支部汇报,对其存在的缺点要及时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并认真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毕业时,党支部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新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组织审批。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在预备期满时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对照党员标准检查自己,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表明自己的决心;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并公示;支部大会讨论并投票表决(票决办法参照第二十四条)通过;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权限和时限参照第二十七条发展党员的审批权限进行。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是教职医护员工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将其入党志愿书和转正申请、自传、政审材料、培养教育的材料,交有关部门存入本人档案;是学生的其党建材料由所在学院党总支指定专人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职责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应将发展党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制订培养规划和发展计划,加强培养教育考察工作力度。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分析、研究,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狠抓落实。
          第三十七条 校党委组织部在发展党员中的工作职责:
        (一)对全校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宏观管理,根据中央和我省发展党员工作形势,按照省委教育工委部署,结合学校实际和各单位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制定全校发展党员工作年度计划。
         (二)对直属附院党委和授权的党总支发展党员工作加强政策指导,对各单位党总支秘书、党支部书记和从事发展党员工作的人员进行发展党员工作培训。
         (三)督查授权的党总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是否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做好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工作;定期抽查各单位发展党员材料,全年抽查率不少于全校当年新发展预备党员和转正党员的20%;每两年在全校范围内组织一次发展党员工作交流和材料互评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四)把握全校发展党员工作进度,督促授权的党总支按期完成发展任务;检查各单位党员信息库维护情况,为授权单位做好服务工作。
         (五)受理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检举和申诉,制止并纠正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纪和违规行为。同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经学校党委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直属附院党委、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在发展党员中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的发展党员工作。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党的基本知识的宣传,经常研究和讨论发展党员工作,及时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的问题,具体领导和指导党支部的发展党员工作。
        (二)根据本单位年度发展党员工作任务,分学期制定实施计划并认真落实,按季度推进发展党员工作,确保年度发展目标完成。
         (三)负责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和途径,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为发展党员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严格坚持发展党员的条件标准,切实履行发展党员的工作程序,认真审查发展党员的档案材料,把好发展党员的质量关,正确处理好发展党员数量和质量的关系。
         (五)负责与校党委组织部沟通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和特殊情况。每半年要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年底进行检查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报校党委组织部。
         (六)负责发展党员工作档案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及本单位党员信息库的维护工作。要及时将入党申请人、积极分子、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基本信息录入党员信息库,并根据要求按时做好党内统计工作。要及时将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总结、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会议记录、拟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名单、公示名单等材料立卷归档。
          第三十九条 党支部书记和组织委员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
        (一)制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落实。
        (二)抓好入党教育,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
        (三)认真组织填写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严格履行入党程序和坚持入党条件,做好预备党员的接收、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四)做好发展党员的自查、书面总结以及支部讨论发展党员的会议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党员或党组织关系变更时应及时做好档案材料移交工作。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纪律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对从事发展党员工作的同志加强思想教育和监督管理,杜绝违反党章和各项制度规定吸收党员的行为,防止和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严禁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对于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应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第四十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有下列情况者,应予回避:
        (一)正式党员与申请入党人或预备党员之间,凡有夫妻关系、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以及儿女姻亲关系(包括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的,不能作为培养人和入党介绍人。
        (二)党总支审批党员时,党组织班子成员凡与被审批人员有上述关系的。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和从事发展党员工作的同志按照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党总支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组织发展工作负领导责任,对校党委负责。分管学生党员发展的党总支副书记在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负领导责任(未设副书记的,书记负领导责任);党支部书记是发展党员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组织发展材料预审人员负有审查责任;以上人员对党总支负责。
  第四十四条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的对象主要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学校各级党组织及其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委员,以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发展对象考察人、入党介绍人、预备党员培养联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十五条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范围包括:
        (一)培养不力的责任。对因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发展对象考察人、入党介绍人和预备党员培养联系人不做培养工作或工作不细致、不及时,没有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情况,致使发展党员工作出现失误的,追究基层党支部及培养联系人、考察人、介绍人的责任。
        (二)审查不严的责任。对基层党支部不按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或办理预备党员转正,条件不成熟、政审不严格、材料不齐全,甚至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基层党支部及其组织委员、书记的责任。
        (三)不按规定进行审批的责任。对授权的党总支审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发展党员,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审批的,追究党总支及其组织委员、预审人员、分管副书记、书记的责任。
  (四)长期不发展党员的责任。各级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没有将发展党员工作列入党建工作责任制,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要追究党组织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责任追究处理
        (一)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纪违规的党组织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理,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出现严重问题又不能及时纠正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派人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进行组织整顿。
        (二)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构成违纪违规的责任人,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尚不构成违纪违规,但问题比较严重的责任人,要采取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形式,督促限期整改。
       (三)校党委组织部对在发展党员材料抽查中存在问题的党组织首次约谈党支部书记和预审人员并给予面对面指导,第二次下发整改通知并约谈党总支书记或分管党务工作的副书记,第三次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四)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被追究责任的基层党组织和个人,取消当年党内评先、评优的资格,本单位当年年度考核发展党员一项为不合格。
        (五)对违反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以及本细则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总支)大会上公布处理结果。
        (六)发展党员工作责任的追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进行。对负有责任的党员由所在党组织进行追究,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和党组织负责人由上级党组织进行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各直属附院党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安徽医科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党字[2002]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