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第二临床医学院学生党总支学生校外住宿管理,确保外宿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根据《安徽医科大学关于加强在校学生校外住宿管理的规定》(校学字【2008】38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切身利益,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日制学生应在校住宿,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外租房居住。
第二条 校外住宿的申请条件
1、患有传染病,或严重神经衰弱、心理和精神疾患需要在外治疗、调养,并有家长陪护的学生。申请校外住宿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审核。
2、因残疾不适宜过集体宿舍生活的同学。
第三条 申请校外住宿须按《安徽医科大学学生在外住宿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校外住宿手续的学生应向第二临床医学院学生党总支申请,说明在校外住宿的理由,并由其监护人签字。
2、总支初审,相关部门审核。第二临床医学院学生党总支对学生提交的申请应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同意后,填写《安徽医科大学学生校外住宿审批表》(一式五份),上报学生处、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等职能部门进行审核。经相关单位审核同意后,上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经审批后的《学生校外住宿审批表》,由第二临床医学院学生党总支、学生处、财务处、学生宿管管理中心和学生本人各执一份。
3、签订安全协议书。校外住宿学生必须同房主签订安全责任书一式二份,一份由学生本人留存,一份交第二临床医学院学生党总支备案。
第四条 各年级要实行校外住宿学生跟踪管理联系制度,年级辅导员和班团干要对外宿学生进行定期联系、定期检查和巡访(每学期不少于两次),及时了解和掌握外宿学生的学习、生活、纪律、卫生、安全等情况,确保一旦出现问题能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五条 外宿的学生必须每周向年级辅导员汇报一次有关思想、学习和生活方面的情况。
第六条 对擅自以租房、借宿、寄宿等形式外宿的学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七条 本规定由第二临床医学院学生党总支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