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
2022-04-05
浏览人数
1833

安徽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暂行规定

校学字〔2010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安徽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徽医科大学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对于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社会稳定,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管理秩序,侵害他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经教育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及相关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或遣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七条  学生在学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对于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八条  对于参与非法传销或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九条  对于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或肇事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了打架后果,或殴打他人,尚未致伤者,给予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团伙打架或引入校外人员打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主要成员,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持械打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策划、鼓动、挑唆或故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七)围攻、殴打学校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八)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打人致伤者,要负担受伤者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第十条  偷窃、勒索、诈骗、冒领、非法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行为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对于已造成经济损失者,视其数额及作案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偷窃考试试卷,视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一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  侵犯、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正当权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记过处分;

(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或组织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或组织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信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使用危险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无理取闹,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六)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七)在校期间不得酗酒,对酗酒滋事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校内公共用房、学生宿舍及床位者,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留宿校外人员,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校纪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私自在校外租房,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乱贴、散发商业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组织旅游业务者给予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记过处分;

(三)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及其他非法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八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警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由赌博引起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九条  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违禁药品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贩卖、运输毒品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使用、私藏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品,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品行恶劣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上课、学习、实验、实习或参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都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对无故缺席、请假逾期不归和擅自离校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下同) 18-24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5-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1-42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3-54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55学时以上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七)款处理。

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两次可作为旷课一学时。多次旷课,累计计算旷课学时;旷课一天按6个学时计算;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擅自离校者,自行担当一切后果,自离校当日起计算旷课时间。

第二十二条  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经批评不改的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作弊(夹带、抄袭、偷看他人试卷、打手势等)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弊手段恶劣(盗窃试卷、抢夺他人试卷、威胁引诱、组织集体作弊、伪造证件、行贿、利用通讯、存储设备以及其他技术手段在考场内外作弊或串通作弊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对于代考者和被代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国家级或省级的各种考级、考试、学习竞赛中有欺骗、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或剽窃他人成果者,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将自己的IP或邮件地址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制作、复制、存储、张贴、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他非法音像、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四)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五)利用网络泄露国家和学校秘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六)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还应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三)违纪再犯者;

(四)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五)认错态度恶劣,拒不接受批评教育者。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者;

(二)过失违纪者;

(三)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四)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五)无法抗拒的原因或紧急避险造成违规违纪者。

第三章处分的程序、申诉和善后

第二十八条  对违纪违规学生的处理,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行为的一周内,由其所在的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应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九条  处理学生违纪应当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书等。

第三十条  给予处分的职权和程序

(一)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由学生所在学院、保卫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收集,处分决定建议以及相关材料的整理由其所在的学院具体办理,学生处负责审查;

(二)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建议,连同相关材料,提交学生处审核决定;

(三)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建议,连同相关材料,提交学生处审核,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四)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分建议的单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等内容。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决定书送达工作人员记录在案;无法送达本人的校内公告视同送达。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如对处分决定不服,按照《安徽医科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办理。

第三十二条  凡是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限制:取消当学年的各种评奖评优资格;取消免试推荐校内外研究生资格。

第三十三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最长时间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建议,经学生处审核批准,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可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执行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

留校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或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时已完成学业但未解除留校察看期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或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机构向学校提供工作及现实表现和评议意见,经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回原籍,档案寄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原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开具学习经历证明。

第三十五条  学生的处分材料,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书一同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解除处分

第三十七条  解除处分的范围: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第三十八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  解除记过以下处分的条件

1 记过处分以下满一年的;

2 受处分后再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的;

3 受处分后学习勤奋,学习成绩无不及格现象;

4 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活动、社会实践等各种集体活动并获得普遍好评。

(二)  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条件:

1 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后满一年的;

2 受处分后再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的;

3 受处分后学习勤奋,从受处分之日起到提交解除处分申请为止,全部考试平均成绩达到80分以上;或者在国家三类以上(含三类)期刊公开发表论文一篇的;或者处分后获得学校各类奖学金者;或者受处分后受到省级以上荣誉表彰;

4 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活动、社会实践等各种集体活动并获得普遍好评。

5、有其他突出表现,经研究可予解除者;

第三十九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安徽医科大学违纪学生处分解除申请表》,附原处分决定文件的复印件、反映本人有突出表现的相关材料和所获荣誉证书的复印件等,本人确认签字后上报学院。

(二)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班级学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具体意见,经学院相关部门研究后,连同相关材料,提交学生处审核。

(三)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四十条  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后,学生处建立完善的学生处分和解除处分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外进行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述给予处分中有“以上”或者“以下”均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学院和临床医学院参照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于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