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临床医学院学生党总支党员发展制度
发布日期
202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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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总支发展学生党员的工作,确保党员发展质量,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我校《关于加强和改进我校大学生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总支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基本要求
第一条 发展党员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制定的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
第二条 发展党员要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选拔、培养和教育上,坚持早启蒙、早选苗、早培养、早发展原则,采取切实措施,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完善党支部理论学习小组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提高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素质。
第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党员标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手续办事,认真执行公示制,逐步扩大群众监督的范围,进一步提高党员发展工作的公开度、透明度。
第四条 要以提高质量为重点,坚持质量与数量相统一的原则,努力实现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目标,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和骨干带头作用,使大学生党支部成为带动学生班级团结进步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坚强堡垒。
第五条 党支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工作,认真考察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思想政治素质和一贯表现,特别是在关键时刻的表现,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三章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
第六条 学生党支部要积极引导学生向党组织靠拢,端正学生的入党动机,加强学生的党性修养锻炼。
第七条 要求入党的大学生必须向党组织提交书面形式的入党申请书。
第八条 对提出入党申请的大学生,支部书记要及时与本人谈话,指出努力方向。
第九条 对已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大学生,党支部要制定培养计划,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
第十条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情况,向支部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以自己的实际行动鼓励和帮助他们积极上进,端正入党动机;经常向党支部、党小组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成长情况,并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认识和实际表现,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措施和意见;在入党积极分子具备入党条件时,向党支部、党小组提出是否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第十一条 党支部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基本纲领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的教育。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段时间的培养和考察经所在党支部大会讨论后可确定为建党培养对象。
第十三条 大学生预备党员的发展要求:确定为建党培养对象的时间必须在一年以上;必须经过学院党校培训且成绩合格;学习态度端正,成绩稳中有升,学习成绩名次一般不低于全班半数;综合测评名次一般不低于全班半数;经过团组织推优;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第十四条 党支部要对建党培养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可以通过与本人谈话和函调两种形式进行。凡未经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五条 确定发展对象。在对建党培养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和政治审查合格后,党支部要及时将建党培养对象的综合考察情况上报党总支审核。
第十六条 对于确定的党员发展对象,党支部要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以便群众监督。如有不同意见,党支部要认真调查核实,召开会议重新研究;如无异议,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第十七条 党支部对建党培养对象要加强分类指导。对埋头苦读、学习成绩出色但群众基础一般的学生,负责培养人经常与其交流谈心,通过提要求加任务压担子和分配一些工作,帮助他们尽快成熟;对那些社会工作突出,各项活动积极但成绩有所欠缺的学生,负责培养人也要与其进行深刻的交流,引导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专业学习中去;对于两方面均有所欠缺的学生倾注更大力量增强培养力度,促进学生全面成长成才。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确定入党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经党总支同意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核批准后,要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
第十九条 入党介绍人要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如实介绍发展对象情况。
第二十条 召开支部大会。大会的主要程序:发展对象向大会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的动机、主要优缺点、本人履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入党介绍人介绍情况,提出意见;支委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议情况,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讨论;一般要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才能通过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 全体党员都应参加支部大会,到会正式党员不超过应到会的三分之二应该改期召开;发展对象及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对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在接收其为预备党员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展:发现入党动机不端正的;没有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的;政审材料不全和政审问题不清的;在学生中意见较大的;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成绩有大幅度下滑的;未参加党校培训或未取得结业证书的;未列入本年度党员发展计划的;有其他不宜发展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突发事件中表现出色,为学校的各项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大学生,入党时条件可以灵活掌握,但是必须经党支部书面上报党总支预审并向党委组织部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发展。
第二十四条 组织员谈话。党总支在审查学生预备党员前,要指派两位老师(正式党员)同入党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了解;同时,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作进一步的审查,然后将谈话和调查结果,以及对入党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总支汇报。对于谈话两次未通过者,取消发展。
第二十五条 党总支必须召开总支委员会,专题讨论预备党员发展工作,对组织发展工作进行审批。审批时,要将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的相应栏目内,并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审批后,将《入党志愿书》报校党委组织部核准盖章。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预备党员宣誓。入党申请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宣誓仪式由总支组织进行。
第二十七条 校党委组织部复审批准后,院党总支应及时通知预备党员所在支部,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与新接收的预备党员谈话,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校组织部批准的,党总支应及时通知并做好思想工作。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 党总支、党支部要用谈心、听取汇报、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加强教育考察。
第二十九条 加强新入校预备党员的培养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一年。期满后,本人应及时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并汇报一年的思想工作情况,支委会要认真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然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
第三十一条 支部大会专题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工作,全体党员均应到会,到会正式党员要超过应到正式党员三分之二方可开会,一般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才能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
第三十二条 对于在预备期出现违反校纪校规等严重错误的预备党员,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延长预备期的决议,一般预备延长期为半年,超过半年仍不悔改者,给予党内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审查并签署表决意见后,将《入党志愿书》和《预备党员考察表》报党总支审批后报校党委组织部核准,核准后由组织部通知党总支,再由党总支通知党支部。接到通知后,党支部书记负责与转正的对象本人谈话,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第七章 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四条 党总支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件大事,使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第三十五条 正确处理数量和质量的关系,坚持质量与数量的统一,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高校育人的重要途径。切实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严格管理,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党员队伍。
第三十六条 要严肃发展党员工作中的组织纪律,实行发展党员工作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党员的发展质量,维护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