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总支学生党员发展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学校《关于加强和改进我校大学生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总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严格落实“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
第三条 党支部应当把学生党员发展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四条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党支部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引导学生向党组织靠拢,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符合申请入党条件的学生,应当向所在党支部提交书面的入党申请书。
第七条 党支部收到学生入党申请书后,在一个月内指派专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帮助入党申请人端正入党动机,明确努力方向。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立应当采取党员推荐、团总支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党总支备案。
第九条 党支部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党支部通过组织参加党校学习、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开展实践锻炼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帮助入党积极分子深入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端正入党动机,坚定共产主义信念。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填写考察记录。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二条 确立为发展对象的条件包括:
(一)具备《党章》规定的党员发展基本条件;
(二)入党积极分子经过培养教育和考察满一年以上;
(三)经过分党校培训且成绩合格;
(四)成绩优秀,表现突出,获得过校级以上评奖和评优;
(五)经过团总支推优;
(六)群众基础牢固。
第十三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支部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四条 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五条 党总支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接收
第十六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党总支预审。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七条 党支部对通过预审的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广泛接受师生监督。如有不同意见,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要进行核查并重新研究;如无不同意见,可以进行下一步工作。
第十八条 党总支将通过预审的发展对象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认真填写,不得涂改。
第十九条 召开支部大会,对发展对象进行讨论,到会正式党员必须达半数以上方可开会。
第二十条 支部大会程序:
(一)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党总支审核。
第二十二条 组织谈话。党总支指派两位老师,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重点了解其入党动机、理想信念、对党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对时事热点问题的认识等,将谈话结果及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总支汇报。
谈话两次未通过者,取消发展资格。
第二十三条 党总支召开总支委员会,专题讨论学生预备党员的组织发展工作并进行审批。党总支将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注明预备党员起止时间,党总支审批后,将审批结果报校党委组织部核准。
第二十四条 校党委组织部核准后,党总支将通知预备党员所在党支部,由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与新接收的预备党员谈话,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未被校党委组织部核准的,党总支要及时做好思想工作,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五条 党总支将新发展得预备党员编入相应党支部,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入党宣誓。党总支组织新发展的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党总支统一组织。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期满后,本人应及时向所在党支部提交转正申请书,支委会要综合其预备党员期间的表现,认真审核,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第二十九条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党总支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一条 党总支召开总支委员会,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进行审批,将审批结果报校党委组织部核准。审准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核准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二条 党总支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推进发展党员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第三十三条 坚持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学生教育培养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促进学生成长和发展的重要途径,作为落实“立德树人,造就良医”这一工作任务的重要举措。
第三十四条 党总支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的教育培养,加强对预备党员的入党后再教育,切实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三十五条 严格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的组织纪律,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第二临床医学院学生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上级有新规定的,以上级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