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做好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安徽省委组织部《关于贯彻<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皖组字[2008]15号)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党费收缴
1.在职在编教职工党员和人事代理关系的教职工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础性津贴等。
党费的交纳比例为:计算基数在3000元(含)以下者,交纳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属于非事业编制合同用工的党员和合同制用工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协议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上述规定的相应比例交纳党费
3.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每月交纳党费0.2元。
4.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 0.5%的比例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的比例交纳党费
5.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党支部研究、基层党委或党总支同意和校党委批准后,可少交或免交党费。
6.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7.党员一般应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持党员证明信临时外出的党员,向其原单位党组织交纳党费。
8.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工资收入为核算缴纳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9.党员按规定交纳党费后,自愿再多交纳党费的,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党员一次自愿多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自愿一次多交纳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省委。具体办法是:由所在二级党组织代收,连同该党员简要情况一并上交校党委组织部;校党委组织部通过省委教育工委上交中央组织部或省委组织部;然后将中央组织部或省委组织部开具的收据交给本人。
10.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1.党支部应按月收取党员党费并及时向基层党委、党总支上缴党费,基层党委、党总支应按季度向校党委上缴党费。每年第四季度的党费应在12月15日前上缴。一般不要跨年度上缴党费,也不要提前预收党费。
12.对不按照规定时间和标准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3.各级党组织应严格按照规定收缴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费,也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学校党委按照50%的比例返还二级党组织上缴的党费。具体方法是:各直属附属医院按收取党员党费总额50%的比例向学校上缴党费;各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全额上缴党费,学校按照缴费总额50%的比例实时返还。
3.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4.党费使用重点应放在加强支部建设,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党员教育活动等方面,努力为党支部组织生活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要向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5.党费支出审批程序和权限应严格按照党费管理和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党费管理
1.党委组织部代校党委统一管理学校党费。党费收缴、支出等有关具体业务,委托校财务处进行管理。各基层党组织党费收支工作,也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应严格按照党费管理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理交接手续。
2.党员交纳党费、基层党组织上缴党费时,经办人员要逐级开具党费收据,并做好记录。各级党组织对收缴党费的原始单据应妥善保管。
3.学校和各直属附属医院要设立党费专门账户,各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要设立党费专门经费项目,对党费实行专户管理。
4.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是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向学校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全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接受代表的审议;每年向省委教育工委上报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向全校公布。各基层党组织每年也要向学校党委组织部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5.学校各级党组织每年应对所辖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及时做出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进行查处。
四、附则
1.本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学校以前有关党
费收缴使用管理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3.各直属附院党委可根据此办法,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